金钱或其他形式财产额交易属于必要监控范围内。如果交易数目等于或超过600000卢布或同等价值的外币,或者交易超过了这个数目并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,会引起税务机关注意: - 现金交易 - 如果自然人在不实行打击洗黑钱财务行动提案的国家(领土)内拥有相应的注册、居住地点或逗留地点,那么他进行注册或转移资金、提供或接收信贷(借款)及证券交易活动,或者这样的交易通过注册在这样的国家或领土的银行账户进行时,会引起税务机关注意; - 银行账户交易(存款); - 其他动产交易(详见《打击通过违法犯罪方式或金融恐怖主义取得的盈利合法化(洗钱)》第6章FZ第115-FZ号,2001年8月7日发行。) ©RosCo公司专家咨询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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